当前位置:中国象山>>阳光政务>>政策文件>>政策动态>>正文
关于印发象山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象政发〔2007〕175号
发布单位:象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24日 [收藏] [字号: ] [打印] [关闭]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象山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为完善我县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土地被征用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我县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村。具体对象为:
1、经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居民。指县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 前已在当地户籍管理部门登记在册的常住农业人员。
    2、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被征用,以户为单位其土地被征用60%(含)以上的家庭成员。
    3、以户为单位,其征地面积虽未达到60%,但被征用的土地面积已达到被征地行政村人均占有数(即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被征地行政村土地数除以当时在册农业人口计算)的,可按实际征用面积确定参保人数。   
    上述对象以下统称“被征地人员”。
    二、缴费标准和办法
    (一)缴费标准分1档、2档、3档、4档和5档。缴费标准和对应的待遇标准,由参保人员在参保时自行选择,一经选定不再变动。
    缴费标准按各档年龄段确定,2008年缴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被征地人员参加1、2、3档的可按当年同一年龄段第三档缴费基数的30%享受财政补助金,参加4、5档的按当年同一年龄段第四档缴费基数的30%享受财政补助金。
(三)从实施之日起对已经办理参保手续且已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在现有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参保1-3档的每人每月增发养老保障金40元;参保4-5档的每人每月增发养老保障金30元。对尚未享受待遇的对象,等到享受待遇时,也对应的增发40元、30元养老保障金。
   (四)缴纳养老保障费的标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情况和被征地人员待遇调整情况以及银行利率变动等因素,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五)参保人员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缴纳养老保障费,由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银行收缴。
   (六)参保人员原则上应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障费。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核准,并签订《象山县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分次缴费协议书》后,方可分次缴费。
    分次缴费的参保人员,首次缴费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以后应每年连续缴费,每次缴费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10%,并加上按签订协议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欠缴的总额和利息必须在到达享受待遇年龄前全部缴清,否则不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参保人员从全部缴清后的次月起给予养老保障待遇,未缴清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三、参保的审核和办理
    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应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同意后提出,经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分别持以下材料报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1、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申报表;
    2、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
3、承包户土地权证;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

本文共4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上一篇关于印发象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8-01-24
下一篇关于印发象山县处置大规模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8-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