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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从县民政局获悉,我县自2007年出台《象山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至今,已救助困难群众200人。 据介绍,《象山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是为解决困难群体的医疗费用而制定的,专门对五保、三无、低保、重点优抚、三老(农村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特困职工、精简职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和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帮扶对象等九种对象实行零起点医疗救助。除五保、三无对象外,其他七种对象按规定比例救助,一般不超过3000元,患特殊病种疾病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 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上述九种救助对象可在2008年的11至12月份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供稿) |